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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守則

 

生活守則

01、學生在院生活之目的,在於藉著團體生活培養自立、自治及互助的精神;促進互相學習,磨勵品格,造就靈性,學像基督,並進而學習團隊合作,服從校規。

02、本院學院部一、二年級及研究所一、二年級學生一律住校,不能住校者需於指定時間內(新生為入學,前舊生於第二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經導師、牧育長核准,始可不住校。補修生欲住校者亦須經校方同意。

03、師生禮拜是本團契生活最重要的活動;是要養成在主內合而為一的精神,激勵服務教會的熱誠,分享傳道事工的方針和知識。因此,全院師生皆有參加的責任。

04、不得喝酒、抽煙。

05、不得在校內置放有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06、學生使用公物時,負有賠償損失之責,故請勿任意搬遷、互換、損毀或丟棄。

07、學生團契之成立,須在前一個學期將組織章程提報牧育處核准方可成立。

08、學生團契及發行刊物,應有本院專任老師輔導及協助。
        學生張貼海採開放責任制,需簽署學生本名或團契名稱,以示負責。

09、違反本生活守則,經勸導無效者,提送院務會處理。

10、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公佈之。


本生活守則依 2004 年 10 月 1 日膳宿委員會修訂, 10 月 15 日院務會審核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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