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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系]學制說明-20141214

神學系學則

 

一、宗  旨:

提供正規、嚴謹、專業的聖經與神學課程,幫助信徒正確理解基督信仰要義

內涵,並提升信徒事奉教會、廣傳福音與服務社會之能力。

 

二、入學資格:

1.修課生:凡年滿十八()上之教會受洗會友,具有高中以上之學歷,經牧師之推薦,並按規定程序完成報名、選課、繳費手續者即成為神學系修課生。

2.旁聽生:不限年齡、學歷,對基督信仰有興趣者,全程參與課程,無學籍,亦不能提出申請修課證明。

 

三、學制與學則:

入學資格

申請畢業

所需學分

畢業

授予學位

基礎課程

(必修課程)

核心課程

(必選課程)

自由選修

第一類

大學畢業

修完36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17學分

第二類

三專畢業

修完54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9學分

26學分

第三類

二、五專畢業

修完96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24學分

53學分

第四類

高中()

修完120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36學分

65學分

旁聽生

不限年齡、學歷,對基督信仰有興趣者,全程參與課程,無學籍,亦不能提出申請修課證明。

註:1.獲得神學士(B.Th)學位者,可以依大學同等學歷報考台神校本部神研所學程(如道學碩士、關顧協談碩士、文學碩士等學程)

2.修滿規定學分後,可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系辦公室申請畢業。此外,需在畢業前完成受洗並成為教會會友,才符合申請資格。所修學分計入畢業審查之有效期限為十年(基隆、宜蘭、台中等外縣市地區因所排課程有限故不受必修、必選課程和十年畢業審查的限制)

3.本系學分與台南神學院信徒神學系、玉山神學院信徒神學學分互相承認。

4.為考量師資與成本,台北地區每門課開課標準為:需達到10人報名(其中5人為修課生)。非台北地區開課標準則由系辦公室依個別情況另外訂立。

5.課程採學期學分制,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每學期最高可修習十八學分。

6.必修課程與必選課程會在課程說明中附加標示與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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