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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台灣神學院校友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稱為台灣神學院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是憑著愛主、愛教會、愛母校之心,為關懷神國度之忠僕的培育,協助母校發展;並擔任母校與校友間溝通橋樑,即促進校友間之聯誼和關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辦事聯絡處設於台北市陽明山嶺頭台灣神學院。
第四條:為達成本會宗旨,得辦理如下列事工。
    (1) 為母校之發展關心代禱,並成為母校之後援,以行動協助籌募各種資金。
    (2) 關懷校友,促進校友之聯誼和互助,敦請母校提供神學信仰新知,多與校友保持聯絡。
    (3) 辦理適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4) 定期修訂,並發行台灣神學院校友通訊錄。

會 員

第五條:凡屬台灣神學院畢業、結業及肄業之校友皆為本會正會員。
第六條:凡一次樂捐壹萬元以下者為贊助會員;一次樂捐一萬元以上者為榮譽會員,本會將適時予以表揚之。

委員及委員會

第七條:本會置委員會和若干區(或系)會,委員會由各區(或系)會會長,前任總會會長,校方一名代表和會員中遴選具有影響力,樂意為母校和本會服事者若干名組織之,名額按需要為十五至二十一名。
第八條:本會設總會會長、書記、會計等組成為常務委員,由委員中互選之,任期一年,會長連選得 連任一次。
第九條:總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擔任委員會之主席。並與母校合作處理相關會務。會長出缺時由書記代行其職務。
第十條:本會按需要設若干區(或系)會,區(或系)會社區(會)長、書記、會計暨聯絡人,由該區(或系)所屬校友互選,或由已被選之區(或系)會長指派之,區(或系)之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委員會每年定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常務委員則處理緊急事務。
第十二條: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1) 選舉會長,書記,會計等常務幹部。(2)辦理校友會務。(3)籌畫辦理總會活動。
第十三條:各區(或系)校友會開會或活動內容和次數由各區校友自行訂定之;各區(或系)校友會為校友會主要執行單位。

總 會

第十四條:總會每年開會一次,開會方式、內容、時間、地點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總會會期中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年度會務報告(委員會、各區(或系)會活動狀況)。
    (2) 聽取母校發展校務。
    (3) 聽取校友會指派為母校董事列席執行情況報告。
    (4) 推選具有影響力,願為母校和校友效勞之校友若干名為委員。
    (5) 遴選傑出校友送母校褒揚。
    (6) 推選母校之校友董事候選人(每三年一次)。
    (7) 辦理培靈或專題。
第十六條:總會之議事以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為有效。

第五章 會 計

第十七條:總會、委員會之經費由母校贊助、校友或由有心贊助人所得支付之。
第十八條:各區(或系)之經費由各區(或系)校友自行籌募(按年繳會費、校友自行奉獻、或向有心人募款贊助)支付之。
第十九條:募款經費所得可用指定科目,由母校出示奉獻證明轉帳,總會、委員會、各區(系)收支應向總會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條: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委員會議議決,初審認可,並送請總會出席校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修改之。


2007年11月2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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