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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分派辦法

台灣神學院 學生實習分派辦法

    本院每年度實習分派為兩部分:暑期實習及學期中實習(包含上、下兩學期),學生於同一單位實 習時間以一年為限(包含上下學期及暑期實習)。
學期中之分派地點,以星中、北中、竹中、客中等四中會為限,主要實習時間為週六、日兩天。暑假期間實習分派地點不限,又可分為「全職實習」及「週六、日實習」兩種。
學長見習制之見習期間為三到五個月,此期間不計入實習時間之計算。
學生第一年之實習不得於其母會為之,以達促進學生於不同教會多方學習裝備之目的。  
學生為傳道人之配偶者,以返回其原服事教會實習為原則;但其有意願受派至他教會或機構實習者,不在此限。學生若為現任教會長執者,仍需依實習分派原則受派之。
    夫婦同時就讀本院者,仍需分別受派實習。欲於同一教會或機構實習者,以一年為限。「道碩二督導制實習」之實習則需分別受派。    道碩班學生於二升三年級之暑期實習,經實踐工作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申請「特殊學習計畫」,實習期間為七、八兩月。未通過者仍應受派實習。 
CPE課程為特殊學習計畫,此訓練將授予證書,故此計畫不計入畢業學分。  
暑期神學生之申請優先登載於教會公報及本院網頁公告,不再廣寄予各教會。  
學生暑期分派之順位如下:    
    (1)中南部教會之申請。
    (2)教會指定申請特定學生者(受指定之學生以學期中已於該教會實習且實習時間未逾一年者為限)。            
    (3)無牧者牧會之教會。   
    (4)連續三年申請神學生未果之教會。    
    (5)申請截止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書之教會。

本原則自2007學年度上學期開學日公告實施(舊生亦比照此原則受派)。
 

台灣神學院 學生實習學分計算辦法

 

    1、本院所有道碩班、文碩班、證書班之學生,於就學期間必須全程參與實習制度,依實踐工作委員會之指派進行實習。
    2、協碩班即音碩班之學生,第一年必須參加觀摩、見習。
        1) 協碩班:CPE訓練(一下學期中)、機構實習(暑假、二年級)
        2) 音碩班:教會實習(暑假、二年級)
    3、觀摩、見習及實習,均不計入修習學分。督導制實習上下學期各以一學分計(共計二學分)。
    4、道碩班二年級為「督導制實習」,學生除受派實習外,必須參與「實習督導研討」課程,此為必修二學分(上下學期各計一學分),成績由實習教會牧師及督導課程老師共同評之(各佔50%)。   
    5、  文碩班學生,必須修習督導制實習之必修二學分;有特殊原因不克參與督導制實習,而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實踐工作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制度自2007學年度上學期開學日公告實施,惟舊生仍適用其入學時之學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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